2023广州城乡医保政策 2023广州城乡医保政策是什么( 三 )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及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中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为15%;
(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 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为:治疗项目20% , 检查项目30%,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30%,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50% 。
参保人员在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了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在相应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10% 。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下简称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
(二)参保人每次住院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 连续住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需重新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三)参保人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需重新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四)参保人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无需支付起付标准 。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的比例支付;其他城乡居民按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的比例支付 。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纳入基本医疗费用计算的检验检查费用,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置最高支付限额,一级医疗机构500元 , 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不设检验检查费用最高支付限额 。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
具体病种和项目范围、准入标准、支付标准及办法 , 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另行制定 , 并向社会公布 。
动物致伤的狂犬病暴露者在门诊接种狂犬病疫苗,统筹基金按参保人员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 , 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应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选定基层医疗机构),选择1家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专科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 。
其他城乡居民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 。
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镇卫生院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可作为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或镇卫生院普通门诊医疗服务网点 。
第二十二条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选定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80%比例支付;经选定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50%比例支付,未经选定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直接到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40%比例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经选定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55%比例支付,未经选定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直接到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50%比例支付 。
其他居民在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60%比例支付 。
(二)参保人员在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 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 一般诊疗费按70%比例支付 。
(三)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费用,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其他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
(四)参保人员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 , 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统筹待遇的部分,统筹基金不再重复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