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三 )


(三)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 , 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 , 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 签署审核意见后 , 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材料后 , 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 , 报送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六)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收到材料后 , 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予以公示 , 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电话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 可以向市房管部门申诉或者提请行政复议;
(七)申请购房户数量超出本期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数量时,采取抽号轮候的方式确定 。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采取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以及各单位、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和区住房保障部门 , 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程序:
(一)抽号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兼顾公平、效率优先的原则,在监察、公证等部门及申请购房户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认购房资格和选购房先后顺序,并予以公布 。抽到指定号范围以内的为有效号,发放《准购证》,同时此号也是选房顺序号 。未抽到指定号范围以内的家庭,按照轮候的原则,可参加下一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抽号;
(二)预交部分购房款 。确认购房资格的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部分购房款,逾期未交的 , 视为自动放弃;
(三)选房 。将出售房屋的坐落、户型、面积、阁楼、储藏室、价格在指定地点公开展示,由购房人挑选;
(四)购房 。购房人携带《准购证》、夫妻双方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 , 按照购房顺序号分批进入场地选购住房,由工作人员将所选购的住房在《准购证》上登记盖章确认;
(五)交款、签订购房合同 。购房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清全部购房款后,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贷款的必须在20天内将资金到位 。未按规定时间交款、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办理入住手续;
(七) 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第二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 , 应当分别注明系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10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10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20%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上市转让 。
上述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各种原因而放弃此轮购房的,2年内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经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实后,对不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
第三十二条 每个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原有住房在市重点工程拆迁时 , 必须服从市政拆迁安置 。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私下转让或者用于出租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