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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如下:
1、《物权法》第164条 ,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 , 地役权一并转让 , 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物权法》第165条 ,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 , 在实现抵押权时 , 地役权一并转让 。
3、《物权法》第166条 ,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 , 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 , 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
4、《物权法》第167条 ,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 , 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 , 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
5、《物权法》第168条 ,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 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 滥用地役权;
【地役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二)有偿利用供役地 , 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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