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2021年新规定婚内出轨小孩不是亲生的 婚姻法2021年新规定婚内出轨( 三 )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婚姻法2021年新规定婚内出轨小孩不是亲生的 婚姻法2021年新规定婚内出轨】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 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 , 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正)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 ,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 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