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 , 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房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 ,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31日起施行 。《徐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徐政发〔2006〕17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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