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工作地点调整应征得劳动者同意一二审判得对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中的重大事项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 , 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如果对劳动者带来实质性影响的,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存在不可抗力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对劳动者工作地点进行调整的,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解决 。
公司将何某某的工作地点由北京调整至长沙,即使如公司所称仅是临时性调动工作地点,也对何某某带来了实质性影响 。在没有与何某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处理并无不当,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
(当事人系化名)
编辑|程鹏 毕陆名 盖源源
校对|刘思琦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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