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物业法 最新物业法全文( 七 )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一节 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八)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
第六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与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约定 。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有权进行查询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 , 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十八条 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 , 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 。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续 , 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
(二)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四)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据合同履行通知义务并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主管部门 , 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等,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另行约定 。
第七十条物业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
第七十一条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 , 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已交付的物业 , 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
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第七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 。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 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交纳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
第七十三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 , 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 , 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 , 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
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
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售后维修服务体系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
建设单位可以将物业保修的有关事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 并签订委托合同,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的报酬 。
第七十五条 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 。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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