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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的 , 可以向当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反映 。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的 ,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找仲裁机构仲裁 。
【法律依据】
【房产纠纷找什么部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0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 , 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 , 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 ,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 , 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 , 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 ,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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