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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 法院不判离婚 。
第二、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 。
第三、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 法院不判离婚 。
第四、夫妻感情虽已破裂 , 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 , 法院不判离婚 。
第五、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 军人不同意 , 法院不判离婚 。
第六、女方在怀孕或哺乳期 , 男方提出离婚的 , 法院不判离婚 。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 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 调解无效 , 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 调解无效的 , 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法院不判离婚的情况有哪些】一方被宣告失踪 , 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 应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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