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一条 为庆典、殡葬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放任服务对象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为庆典、殡葬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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